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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信用卡法律问题(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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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卡机构与持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发卡机构与持卡人是信用卡业务中的基本当事人,也是最重要的当事人。

由于信用卡有多项功能,而每一功能实现的过程又不相同,所以信用卡发卡机构与持卡人之间主要有三种法律关系:(1)储蓄或借贷关系。

(2)代理关系。

持卡人在购物、消费中利用信用卡进行转账结算时,发卡机构与持卡人之间处于一种代理关系。

(3)抵押担保关系。

建立信用卡担保机制,是发卡机构确保信用卡业务正常发展的必要措施。

如果持卡人采用抵押担保方式,双方当事人之间就产生了抵押担保关系。

无论是储蓄、借贷、代理或者是抵押担保关系,都是发生在信用卡使用过程中,并受到发卡机构和持卡人之间达成的协议的规范和调整。

2.持卡人与特约商户的法律关系

持卡人与特约商户在信用卡上并无直接的法律关系,当持卡人利用信用卡在特约商户处直接购物或消费时,持卡人与特约商户间发生了一般的商品或劳务买卖关系。

这种关系是信用卡交易的基础,但是又独立于信用卡交易关系,持卡人和特约商户发生基础合同关系如商品质量、服务质量方面的纠纷,不得作为拒绝支付所欠银行款项的抗辩理由。

基于发卡机构和特约商户之间的特约合作协议,特约商户不得拒绝持卡人以信用卡作为支付结算方式。

3.发卡机构与担保人的法律关系

基于信用卡业务的风险性,发卡机构往往要求持卡人提供一定规避风险的措施。

在国外,类似风险一般由保险公司承担。

在我国,则一般是发卡机构要求持卡人提供担保。

当持卡人提供的是持卡人以外的第三人的“人保”

时,发卡机构与该担保人之间构成担保法律关系,这种关系通过保证合同维系。

4.信用卡持卡人与担保人的法律关系

持卡人与担保人之间是一种产生担保之债的委托关系,即持卡人为了申领信用卡或者得到信用卡的某种便利,委托担保人为自己向发卡机构提供信用担保,而担保人则是受持卡人的委托向发卡机构提供信用担保,由此而产生权利义务关系。

5.发卡机构与特约商户的法律关系

特约商户之所以接受信用卡支付方式并不是基于对持卡人的信用,而是由于它与发卡机构之间存在一个受理信用卡的协议,即所谓特约合作协议。

双方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即为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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