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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静帝纪》:天平二年三月,以旱故,诏京邑及诸州郡县收瘗骸骨。
三年十一月,诏尚书:可遣使巡检河北流移饥人。
邢陉,滏口所经之处,若有死尸,即为藏掩。
案遇旱则敕瘗埋,盖为魏氏之故事,然此等循例之文诰,亦多成具文而已。
疾疫之际,《宋书·文帝纪》:元嘉四年五月,京师疾疫。
遣使存问,给医药。
死者若无家属,赐以棺器。
《孝武帝纪》:大明元年四月,京邑疾疫。
遣使按行,赐给医药。
死而无收敛者,官为敛埋。
四年四月,诏都邑节气未调,疠疫犹众,其死亡者,随宜恤赡。
《梁书·止足传》:顾宪之,齐高帝即位,除衡阳内史。
先是郡境连岁疾疫,死者大半。
棺木尤贵,悉裹以苇席,弃之路旁。
宪之下车,分告属县,求其亲党,悉令殡葬。
其家人绝灭者,宪之为出公禄,使纲纪营护之。
此良吏之真能从事掩埋者也。
贫弱无依之徒,《宋书·孝武帝纪》:大明二年二月,诏曰:政道未著,俗弊尚深。
豪侈兼并,贫弱困窘。
存缺衣裳,殁无敛槥。
朕甚伤之。
其明敕守宰,勤加存恤。
赙赠之科,速为条品。
以及犯法身陷牢狱者,《魏书·高祖纪》:延兴三年九月,诏自今京师及天下之囚,罪未分判,在狱致死,无近亲者,公给衣衾、棺椟,葬埋之,不得暴露。
或死而未葬,《齐书·高帝纪》:建元元年六月,诏曰:宋末频年戎寇,兼灾疾凋损,或枯骸不收,毁榇莫掩,宜速宣下,埋藏营恤。
若标题犹存,姓氏可识,可即运载,致还本乡。
有司奏遣外监典事四人周行,离门外三十里为限。
其余班下州郡。
无棺器标题者,属所以台钱供市。
按此诏所该,可谓甚广。
或葬而见发者,《齐书·明帝纪》:建武二年正月,诏京师二县,有毁发坟陇,随宜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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