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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无论劳动者是否体现了法律意义上的与领主的依附关系,他们都早已经在经济意义上成为领主的依附者。
更准确地说,不能片面地理解封建化,即不能将封建化等同于农奴化。
从马克思主义角度来看,封建化的范围非常广泛,农奴化只是其中一个方面。
如果只强调农奴阶层,则中世纪英国占劳动者近三分之一的自由农民就事实上被排除在封建制度之外了。
问题就在于主人对劳动者采取怎样的剥削方式,如果是以奴隶集中生产的方式,则其性质就是奴隶制的;如果是允许劳动者的小生产存在方式,则其性质就是封建的。
晚期盎格鲁撒克逊贵族正是采取了剥削小生产者劳动的方式。
在11世纪初的《人民的权利与等级》的文献中,对于各等级的权利与义务有较为详尽的规定,从中可以看出领主所采取的生产方式的封建特征。
例如,“许多地产规定,格尼特必须交纳地租,每年并交纳牧猪一只。
自备马匹替领主运送东西,并供应车马。
替领主劳动,并且招待他。
替领主收割庄稼。
收割饲草,修整鹿苑,修建领主的住宅和栅墙,替客人引路,交纳教会税和布施,充当领主的卫士,饲养领主的马匹,……卡特尔必须每周的星期一为领主劳动,终年如此。
或在秋收时每周工作三天。
……”
从上述文献中可以看出,领主已经采取了一种非奴隶式的劳动使用方式,这就是封建特征的庄园。
因此,从社会经济的角度来看,英国封建主义在诺曼征服以前已有萌发。
或者说,英国封建主义的社会经济部分不是诺曼征服导入的,而是在盎格鲁撒克逊时代就已成长。
诺曼征服只是在一定程度上加速了这个进程。
英国封建主义在许多方面与大陆具有相似性,同时也有自己的特点。
首先,英国封建主义与欧洲封建主义在许多方面存在共性。
从狭义的视角来看,英国封建主义具有封臣和封土相结合的典型特征。
封君封臣关系一旦结成,双方就承担相应的义务及享受应得的权利。
封臣提供的义务即封君的权利,封君提供的义务即封臣的权利。
因此,权利与义务是相互的。
12世纪英国法学家格兰维尔说,除了忠诚之外,一个封臣对他的封君并不比封君对他的封臣有更多的义务。
11世纪初法国沙尔特尔主教富尔伯特也说:“封君应该以同样的方式对其忠诚的封臣去做所有这些事情(即上述的义务)。
假如他没有做到这些,则可以正当地指责他背信弃义,就象指责封臣一样,假如发现他逃避责任或者想逃避责任,那么他的义务就是背信弃义的和作伪誓的。”
不过,从封臣制(vassalage)的字面意义上以及该制度实际实行来看,对封君权利的强调甚于义务,对封臣义务的强调甚于权利。
大体上,封君对封臣有保护和维持的义务,即保护封臣不受伤害和维持封臣的日常生活所需,但对封君是否履行其义务并无有效的制约机制。
封臣的义务一般分为消极和积极两方面:前者富尔伯特概括为六件要事,即不伤害身体、不危害安全、不损害名誉、不破坏财产、不妄行刁难、不设置障碍;后者则为三大义务,即履行军事服役、缴纳封建协助金和劝告。
封建制度是一种交换,一方以土地换取骑士们为其作战,一方以军役换取土地,于是形成封臣与封土的结合。
从理论上来说,封臣没有权利拒绝封君在任何紧急情形下的金钱索取。
英国经过封建双方的博弈,最终形成了相对明确且有法律效力的习惯,该习惯最初可能源于诺曼底。
在诺曼底,封建协助金主要有三:一是领主长子受封骑士,一是长女出嫁,一是赎回被俘封君的赎金。
后来,在1215年英国的《大宪章》第12条中,又以特别的条款明确:除非经过王国协商同意,或者为赎回封君、加封长子为骑士、长女嫁人,不得再有任何盾牌钱和协助金。
具体数额,只能视情况而定。
一般协助金相当于封土继承金(relief)的一半,或者封土价值的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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