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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义务可分为两类,一类是领主按其权利应该得到的,一类是必须经过请求才能得到的。
封臣向封君提出意见和建议,使他能正确处理各种事物。
为此,封臣应奉召出席封君的法庭,这是仅次于军役的义务。
劝告的义务体现了双方在感情与行为上的一定程度的亲近,也是双方利益休戚相关的体现。
这些都是整个欧洲封建主义所共有的特点。
但英国封建主义与大陆还是有相当的差异。
这种差异可能源于导入过程中的变异,也可能是英国本土要素的呈现。
根据史学家斯坦顿的研究,有些与封建有关的名词术语,在诺曼底跟在英格兰的使用有很大的不同,Feudumloricae(或者写成fiefdelhaubert)这个术语就是如此。
在诺曼底骑士可分为全副武装的骑士和有限装备的骑士,那些有甲胄装备的骑士被称为milesloricatus(甲胄骑士),他们因服役而取得的封土称为feudumloricae(甲胄封土)。
但在英格兰,每位给国王服役的骑士都必须全副装备上战场,于是甲胄骑士与普通骑士之间的界限消除了,“甲胄封土”
一词也很快就成为“骑士封土”
(feudummilitis)的同义词。
再如,在早期法国封建文献中,vavassor被看作低于baron的阶层,但他是骑士,在无地的军事阶层之上,因为他拥有封土。
但在盎格鲁诺曼人的使用中则有些不同,在1133年巴约调查(BayeuxIof1133)中,指的是负有军事义务的自由佃户,他们持有一定的土地,也要为领主服军役,但其土地显然少于骑士的封土,更多的情形是几个vavassor共同提供一个骑士的服役。
马克思曾经这样论断英国封建主义的特征:“被导入的英国封建主义,按其形式来说,比之由自然途径而形成的法兰西封建主义较为完备。”
英国封建主义有相对清晰且稳定的等级体系,这既是因依附关系而存在,也因土地关系而加固。
在理论上,封建体系并没有因为等级梯级的延展而出现权力递减的状况,相反,英国国王的最高权威得到加强。
因征服而兴封建,故封建本身带有突出的强制特征。
威廉征服英格兰不只是纯粹的武力行为,还有合法性的寻求。
当时人甚至威廉自己都可能认识到“他既是合法且成功的王位继承者,也是军事征服者”
。
当1086年8月征服者威廉到达索尔兹伯里的时候,“他的议政大臣们也来到了那里,全英国所有的占有土地的人,不论身份如何,不论他们是谁的封臣,也都来到了那里。
他们都服从于他,成为他的封臣,并且向他宣誓效忠,申明他们将忠于他而抵制所有其他的人。”
这就是著名的索尔兹伯里盟(OathofSalisbury)。
这一盟誓与末日审判书联系起来看,都可以看做国王权威的体现。
当然,这种强势并非某次宣誓就可以确立的。
事实上,其得益于英国历代君王的不懈努力。
在国王亨利一世时期,甚至发展出所谓的封建司法审判的特许权理论。
国王对其领土内的所有土地都拥有司法权。
他可以从那些土地上拿走庄园,也可以给予封臣以完全的或部分的司法权。
他还可以让出庄园但自己保留司法权,因为国王的司法权利并不必然随着庄园的转让而成为赠品或者礼物。
安茹王朝的亨利二世所作所为也是如此,1166年在英格兰、1172年在诺曼底,亨利甚至要求其直接封臣提供各自拥有的所有骑士的名字,以便确认他们是否有足够的骑士来满足所求。
亨利还坚持所有的骑士都应该向自己宣誓效忠。
各地封臣也给国王发去信函,上报骑士数字和名字。
英国国王们还设立巡回法庭(circuitjudges),以遏制封建领主的权力滋长。
亨利二世时期巡回法庭受理所有刑事案件和许多民事案件,其目的是将司法施加于每一个人。
1187年,亨利二世法令中这样规定:“根据王国的习惯,没有国王陛下的令状,任何人都无需理会来自其封土的主人的法庭传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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