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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将自身置于一个绝对的二元选择之中:要么受到楚王信用,为楚国效命;要么自杀以明志,保持道德人格的清白。
这说明,在屈原的价值观念中,除了在楚国政治生活中能够实现自身价值外,个体生命存在、个体精神再没有任何独立价值可言了。
当这种实现价值的唯一途径被断绝之后,他的生命也就失去了任何价值依据,变得毫无意义了。
他的自杀乃是以感性生命为代价,最后一次向世人证明自身价值与楚国政治价值的同一性。
假如他的价值视域能够超出楚国的界线,他是不会自杀的;假如他的价值观念能够突破社会伦理、政治层面而进入形上价值领域,他同样是不会自杀的。
具有理论意义的问题并不在于指出屈原的自杀是由于他缺乏自救意识,因为他的自杀本身即已雄辩地证明了这一点。
有追同价值的问题是,他为什么不能接受当时社会文化中具有倾向性的自救观念。
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又不能不对自救观念形成的主体原因予以追问。
先秦诸子文化中的自救观念是士人阶层特定心理构成的必然产物。
士人阶层形成于春秋时期,由于原有以血亲为纽带的宗法制的破坏,士人阶层甫一形成便面对着一个无序的动**社会状态。
如何在社会中找到自己的位置,如何获得安全感、稳定感便成为他们关切的主要问题。
他们继承了商周时期形成的文化传统,具有牢固的天下一统、社会安定的意识。
在此基础上他们开列出一系列救世药方,试图借宣传自己的社会价值观来重新建立稳定的社会秩序。
然而现实社会的发展趋向却恰恰向着与他们相背离的方向发展。
诸侯争战愈演愈烈,社会动**日甚一日。
于是,如何进行自我心理调节以建立起应付外来刺激的心理结构便成了士人阶层亟待解决的问题。
这种心理需求升华为理论观念,就形成了“道”
的观念。
“道”
既集中体现了士人的社会乌托邦精神,又表现着他们强烈的自救意识——寻求自身存在的价值依据。
依“道”
而行,则进可以推行社会价值观(达不失道),退可以建构个体人格结构(独行其道)。
老庄之道实质上是以宇宙自然法则规范社会法则。
同时也是个人建立清虚自然、适性逍遥人格境界的本体论前提。
孔孟之道既是长幼有序、君臣有礼的社会价值规范,又是君子人格的形上依托。
因此,所谓“道”
不过是士人救世意识与自救意识统一于形上价值范畴而已。
由于以“道”
自任,故而士人思想家们都能借助精神上的超越性、人格上的自足性俯察世事、品核公卿。
他们自任“道”
的承担者,并以此与以君权为代表的“势”
相抗衡,因而敢于以“王者之师”
的高姿态来教导各国君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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