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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王翦之子王贲、孙子王离,亦“因家世”
而世代为官[53],等等。
另外,秦在选举方面还有一些限制条件,如家产、操行、年龄等。
韩信“始为布衣时,贫无行,不得推择为吏”
[54]。
韩信因家贫、操行不佳而得不到推举。
《睡虎地秦墓竹简》则规定“除佐必当壮以上”
[55],不到壮年者不能荐举。
从以上考察可以看出,秦在选举制度上虽还比较原始,但它已经具有了两汉选举的各种雏形,并对两汉选举制度产生了重大影响。
二、两汉选举制度的主要内容和利弊得失
两汉选举制度较之秦朝更为完备和严密,其主要内容有察举、征辟、考试、任子、纳赀等。
(一)察举
汉高祖刘邦是一位有作为的皇帝,他在建立汉朝不久,就把选拔人才提到了议事日程上,于公元前196年下求贤诏,希望诸侯王、大臣推荐具有治国才能的“贤士大夫”
,虽然这种做法仍旧带有战国时期“亲士”
的色彩,但就令郡国荐举人才这一点而论,实际上是开了西汉察举制的先河。
真正严格意义上的察举之产生,是从汉文帝开始的。
文帝曾两次下诏,要求诸侯王、公卿、郡守推举“贤良能直言极谏者”
,并亲自策问,评定高下,区别授官。
这些步骤正体现了察举制的最基本特征,而且还包含着后来科举取士的雏形。
但是,察举制度完全确立,并成为两汉选举制度的主体,还是汉武帝时的事情。
首先,这时对于察举人才的标准有了明确的新规定。
《汉书·武帝纪》载:“建元元年冬十月,诏丞相、御史、列侯、中二千石、二千石、诸侯相举贤良方正直言极谏之士。
丞相(卫)绾奏‘所举贤良或治申、商、韩非、苏秦、张仪之言,乱国政,请皆罢’,奏可。”
明确罢去治申、商、韩非、苏秦、张仪之言者,不仅树立了儒家在中国学术思想史上的正统地位,而且也开创了主要以儒术取士的察举制度。
其次,察举的范围扩大,科目增加。
除“贤良”
外,又增加了“孝廉”
、“秀才”
等新科目。
最后,也是特别重要的,这时产生了岁举性的科目,即“岁举孝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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