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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1]申请书;
[2]可行性分析报告、投资协议;
[3]申请人的企业商业登记文件(拟设立企业的,主要投资人的商业登记文件或者身份证明),所谓企业商业登记文件,是指企业登记机关或者企业所在国有关当局签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设立的证明文件,企业商业登记文件为复印件的,须有企业登记机关在复印件上的确认或者证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公证文书;
[4]船舶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和法定检验证书的副本或者复印件;
[5]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样本;
[6]符合交通运输部规定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所谓从业资历证明文件,是指被证明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国际海上运输或者国际海上运输辅助性经营活动经历的个人履历表,个人履历表须经公证机关公证。
(2)受理和审批。
国际船舶运输主体的许可部门是交通运输部,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对交通运输部的许可行为有一定的参考作用。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自收到抄报材料后,应当就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并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意见报送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申请材料完整齐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
决定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决定不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关于许可的条件:其一为前述的法定(《海运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
其二为国际海运市场竞争状况和国家关于国际海上运输业发展的政策。
即交通运输部在许可方面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这种自由裁量权是有限的,即以市场竞争状况和国家的海运政策为由拒绝申请时,必须有公开的事实依据。
这种依据是在交通运输部的政府网站和其他适当媒体上及时公布的国际海运市场竞争状况和国家关于国际海上运输业发展的政策。
上述状况和政策未经公布,不得作为拒绝申请的理由。
申请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许可行为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以此来保障竞争的公平性。
此外中国国际船舶运输业者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除应符合上述程序外,还要提交下列申请材料:申请书;可行性分析报告;母公司的商业登记文件;母公司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母公司对该分支机构经营范围的确认文件;符合交通运输部要求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
(二)无船承运业者
1.无船承运业者的概念
无船承运业者,在国内通常称为无船承运人,是指经营无船承运业务的主体。
具体是指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公共承运人。
我国的无船承运业者,包括中国无船承运业者和外国无船承运业者。
其中,中国无船承运业者是指依法取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的中国企业法人;外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是指依照外国法律设立并依照中国法律取得经营进出中国港口货物无船承运业务资格的外国企业。
无船承运人的业务范围包括:
(1)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订立国际货物运输合同;
(2)以承运人身份接收货物、交付货物;
(3)签发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
(4)收取运费及其他服务报酬;
(5)向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或者其他运输方式经营者为所承运的货物订舱和办理托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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