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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辽饷相加,朝廷能增加收入七百六十万两。
除拖欠、蠲免、截留之外,实际能收到五百万两左右。
这种加派,真是空前绝后。
当时朝廷的正常收入,应在一千五百万两左右。
而在短短的几年中,朝廷竟加派至七百五十万两左右,增加了近一半。
从万历末年至天启七年(1627)的前后九年中,朝廷通过加派,实征了近四千万两白银。
而且,这种加派,在方法上也很成问题。
如杂项,本身就是正赋之外的搜刮,具有加派性质,至此竟在加派上再加派,实在说不过去。
又如,加派依全国统一标准进行,根本无视地区之间的贫富区别,对原本贫穷的地区实在是雪上加霜,西北弄成后来的局面,就与此有很大关系。
按理说,万历、天启年间的加派,已是到了不能复加的地步。
但至崇祯年间,朝廷竟又连加了四次。
崇祯三年(1630),兵部尚书梁廷栋请增田赋,朝廷便于原先的九厘之外,每亩复增了三厘,称为“新饷”
,全国共增田赋银一百六十五万两。
到了崇祯八年(1635),总督卢象升又请增饷,朝廷便决定加征“助饷”
。
到了崇祯十年(1637),兵部尚书杨嗣昌又要求加征“剿饷”
,每条银一两加银三分。
到崇祯十二年(1639),杨嗣昌又提议加征“练饷”
,每亩一分,总额达七百余万两。
这种加派,无论是数量还是频率,都是令人瞠目结舌的。
这些加派中的绝大部分,最终还是要落在一般的纳税户头上。
具有优免特权的那些缙绅大户,仍会像逃避正税那样,逃避这种加派。
这样一来,本已十分不稳定的纳税阶层,更是陷入了绝境。
明朝廷的这种做法,无异是饮鸩止渴。
对这种急功近利的做法,早在崇祯二年(1629)就有人提出了严厉的批评。
当时仍在顺天府尹任上的刘宗周,就对朝廷的做法很不满。
他在给崇祯的奏疏中指出:
“陛下励精求治,宵旰非宁,朝令夕考,或许会太平立致!”
接着,刘宗周笔锋一转,毫不客气地批评道:
“然而,程效太急,不免见小利而慕近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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