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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农村社区工作岗位与工作平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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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建立职业化的农村社区社会工作队伍,就涉及设置相应的工作岗位和提供必要的工作平台的问题。
设置农村社区社会工作者岗位又有岗位设置的层次和设置数量这两个方面;而工作平台问题则既要从实际出发,又要考虑农村社区建设的长远需要,与加强农村社区建设的其他方面联系起来确定。
一、农村社区社会工作岗位设置
以职业化作为建设农村社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的基本目标,首要的问题是合理设置农村社区社会工作者的岗位,并逐渐使其成为专职工作,由专职人员充任有关岗位。
具体说来,涉及岗位设置的层次和设置的数量两个问题。
1.岗位设置层次
根据农村社区建设的需要,无论是加强农村社区管理还是完善农村社区服务及促进农村社区文明,主要的操作范围是在村委会辖区内,各项具体工作尤其需要在村委会的辖区内首先加强。
因此,为履行相关职能,农村社区社会工作者的岗位也主要以村委会辖区作为设置层次。
换言之,应以每个村委会辖区设置相应的农村社区专职社会工作者为目标。
当然,各地在农村社区建设的实际工作中,可能会将农村社区的范围做不同的界定,只要符合实际、有利于加强农村社区建设,也都是可以的。
这样,农村社区社会工作岗位的设置层次除了主要以村委会辖区为单位,也可以有其他的情况。
例如,有些地方的农村社区建设向下延伸到自然村,开展的是村落建设为主的农村社区建设,那么就可以将一般设置在村委会层次的农村社区社会工作者岗位设置在若干村落组成的单位;还有一些地方可能根据实际,要以若干个建制村(即村委会辖区)为单位开展农村社区建设,相应的,农村社区社会工作者的岗位也可设置在介于乡镇和村委会之间的层次。
也就是说,农村社区社会工作岗位的设置,根本的原则应当是有利于实现其提供公共社会服务和促进农村社区社会发展的职能,各地需要遵循这一基本原则,综合考虑地域条件、开展工作的便利和服务覆盖等因素,具体确定。
2.岗位设置数量
岗位设置数量牵涉到这样一个问题——在确定的岗位设置层次上配置多少个岗位,才能满足农村社区建设对农村社区社会工作者的职能任务要求。
换句话说,设置的岗位数量刚好能够确保完成有关职能要求,同时对于承担这些岗位的人员来说又是适度的工作负担,既不过重也不过轻。
此外,也还要考虑现实条件,如能否找到足够的人员来从事这些岗位工作等。
根据目前各地的一些探索,以上级派驻村干部的情况来看,一般是每个村委会有一名,或是上级机关原有工作人员,或是从大学毕业生中新派。
如果再加上从社会招录派往社区的干部,每个村实际上可能不止一名。
另外,根据一些非政府组织在农村社区开展项目工作的经验,通常为完成有关职能任务,至少要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这样既能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要求,又能相互间形成团队支持,也有利于发挥其作用。
农村社区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能有两个方面:一是承担社会公共服务的提供职责;一是采取灵活多样的工作手法促进农村社区社会发展。
因而从最基本的职能来看有两种不同类型,所以最少应当有两个岗位,分别侧重于两项职能。
进一步说,社会公共服务的职能实际包括了许多不同的具体方面,只设一个岗位可能很难保证完整有效地担负有关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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