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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农村社区社会工作者的来源与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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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已述及,我国农村社区工作队伍已经具有一定的规模,并且其中包含了一定数量的各类职业性人员,他们是很容易直接转化为农村社区社会工作者的。
另外,大量农村社区中的志愿者是十分宝贵的人力资源,通过合理的政策,也可促进其转化为农村社区社会工作人才。
为此,在农村社区社会工作者的配备要求上,应当有较灵活的考虑。
一、农村社区社会工作者的主要来源
根据现实情况并适当考虑长远需要,农村社区社会工作人员主要从两个来源解决:
1.现有农村社区工作人员的转化。
以农村社区现有各类工作人员特别是其中侧重社会工作或社会服务方面的人员为基础,将其转化配置到农村社区社会工作的岗位上。
对于职业化的农村社区工作人员和非职业化的农村社区工作人员,应当创造条件、提供机会,使其中的一部分转化为专职的农村社区社会工作人员,成为农村社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的一部分。
例如,一些地方已经有的社区服务人员,可经适当衡量划归社区社会工作人员行列。
而农村中已有的一些大学毕业生,无论是作为村主任助理还是作为为民服务点的工作人员,都应当作为农村社区社会工作人员的一个来源。
在社区外部公开招录派往农村社区的那些专职干部,完全可以明确其岗位,纳入农村社区社会工作机构。
其他一些驻村干部,也可以创造条件使其中的一部分转化为农村社区社会工作人员。
在村干部方面,除了村委会和村党支部中的有关法定岗位人员需要慎重对待(因为涉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一些基本的政策问题),不宜简单转化进入农村社区社会工作人员队伍行列之外,其他人员也都可以整合进农村社区社会工作岗位当中。
至于农村社区中的志愿者队伍,也应提供条件和机会,鼓励其在一定前提下转化进入相关农村社区社会工作岗位中,这对于发挥他们的巨大热情和能量,促使农村社区建设成为村民主体参与的一项事业,具有深远意义。
一些地方的实践表明,将农村社区中的志愿者逐渐培养成比较专门的社区工作人员,既是可能的也是有利的。
对此应有更重要的关注。
对于一部分地方存在的NGO工作人员,则可以有两种办法来对待。
一种情况是其中一部分可以自愿选择在符合相关条件下进入政府举办的农村社区社会工作机构中担任有关岗位工作人员;另一种情况是政府通过委托和购买服务等方式,将某些农村社区社会服务机构整体交由符合资格的相关NGO机构运作,从而实现将这些工作人员纳入农村社区社会工作岗位的目标。
如果以上来源渠道都能畅通,我国农村社区社会工作岗位人员的充实问题是能够得到较好解决的。
在未来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这将是解决我国农村社区社会工作人员来源的主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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